A 市外埠老人享受同城待遇從201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中規定,在社會優待中,同城的外埠常住老年人要享有與本市老人同等的待遇,適應新法要求, A 市政府民政局首先對“常住”這一概念做了界定。該局負責人說,經過論證和調查,決定以6個月作為衡量是否屬于“常住”人口的標準。滿足條件的60歲以上外埠老年人,就可以到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辦理老年優待證,然后,該市民政局把之前統稱為“社會優待”的項目重新細分。此前本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的1個優待項目,被細分為9個優待項目和2個福利項目。2013年7月起,外埠來 A 市常住的老年人,按規定可以享受與具有 A 市戶籍的老年人同等的9項社會優待:除高齡津貼和養老助殘券2個福利項目外,65歲以上者還可免費乘公交車等。(1)什么是公共政策的公平目標?(2)結合本案例,分析 A 市政府民政局制定的優待和排除措施是否公平。